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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讯丨教你一招,让你快速读懂一份专利文件!

今日精选 OCT . 2022
在知识产权保护中,读懂专利文件是知晓对手或自身知识产权保护边界的必备技能,对于指导企业自主研发至关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规定,专利的保护范围以被批准的权利要求为准。
企业不论是自身维权还是规划专利布局,都要以权利要求书为依据。那么,如何才能读懂权利要求书呢?跟随海涵常法中心知产事务部来一起看看吧。
在专利制度诞生的古早时期,专利公告文本中并无独立的权利要求书,当时的专利仅由说明书与附图组成,申请人的权利以说明书为依据,整体类似于今天的外观设计专利。但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实践中对于权利保护的边界非常模糊,尤其是对于复杂的发明专利,容易出现裁判尺度不一的问题。
随着专利法制度发展至今,一份完整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公告文件包括:权属信息、摘要、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等。其中,权利要求书是记载权利要求的书面文件,独立于说明书存在。权利要求书由权利要求组成,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书由权利要求组成,依照权利要求的撰写形式,权利要求可分为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与从属权利要求以阿拉伯序号排序,依此排列构成了权利要求书,独立权利要求与从属权利要求间的引用关系构成了权利要求树。二者关系是:当独立权利要求有效则从属权利要求必有效;反之,当独立权利要求无效时,从属权利要求则未必无效。
一个有效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应当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专利法》第22条)。
新颖性:指专利公告文件与专利申请日前(要求优先权的为优先权日,下同)的文件相比应当具有差别。包括公开于申请日前现有技术,及申请与申请日前但公开于申请日后的抵触申请。
创造性:指专利公告文件与现有技术的组合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抵触申请不得用于评价创造性。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一般说来,已授权文件不具有实用性的概率较小。
二、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在评价权利要求书是否能够清楚、简要地限定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时,审查员会结合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来确定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能够概括、归纳得出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表述应当指代清晰、前后表述一致、无歧义,不存在缺乏引用基础或保护范围不清楚的问题。同时,对于所属技术领域中不具有通常的含义的技术术语,应当在说明书中做出明确的定义表述。
三、独立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完整,并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必要技术特征是指为解决说明书自述的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专利的全部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相对的,对于解决技术问题不产生效果的技术特征为非必要技术特征。当一个权利要求中出现非必要技术特征时基本约等于宣告了该权利要求的“死刑”,因为非必要技术特征不解决实际问题,如果实践中使用了不包含该非必要技术特征的方案,则该方案依旧能解决实际问题,但不落入专利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
四、关于专利授权的其他要求。(《专利法》第2条、第5条、第9条、第25条、第33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等)
除以上常规要求外,一个有效的权利要求还应当同时满足专利法规定的其他要求,例如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客体应当符合发明、实用新型的定义,对权利要求的修改不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不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不违反禁止重复授权的原则,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客体不属于专利法不予保护的客体,且专利申请不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正如“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表达习惯。而与著作权的“只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的“思想、表达二分法”不同,权利要求书的表达更在于保护所记载的技术方案,而不局限于所使用的表达方式。因此在下列情况下,在满足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情况下(即:全面覆盖原则),尽管表达的方式不同,但依旧认定为是相同的技术方案。
通过以上的介绍和分析,相信大家对于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已经有了相对全面的认识,希望我们企业能够利用专利文件指导研发人员规避侵权风险,或利用自身现有权利及时进行维权,帮助企业在知识产权的攻防战中掌握先机。